近日,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一起出差期间猝死的工伤认定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当地人社部门上诉,维持原判,认定呼某出差期间在会所等候按摩时突发疾病死亡属于工伤,明确了“因工外出期间”工伤认定的合理边界,此判决引发广泛的争议。
据71号红娘网了解,2025年3月,呼某与同事段某受公司委派前往呼和浩特市出差,办理公司项目相关手续。出差次日晚10时左右,连续多日高强度工作的二人前往当地一家会所,计划通过精油推经络按摩缓解身体疲劳。在三楼大厅等候区等待期间,呼某突发疾病,120急救车赶到现场后将其送往医院抢救,最终于次日凌晨1时8分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后,呼某所在公司向企业所在地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同年5月,人社部门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人社部门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工伤认定需严格限定于“工作原因”和“工作岗位”,呼某前往会所接受按摩服务,超出了“因工外出期间”必要、合理的休息范畴,与工作职责无直接关联,不应认定为工伤。
呼某家属对该决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呼某出差期间的工作时间和地点具有不确定性,其在会所等候时仍在处理与工作相关的事宜,且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其从事与工作无关的娱乐活动,遂判决撤销人社部门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人社部门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呼某系因公出差,且无证据证明其存在违法行为。其在会所等候按摩,是为缓解连续工作产生的身体疲劳,且当时仍处于处理工作事宜的期间,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情形。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人社部门上诉,维持原判。
此案的判决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法律界人士表示,该判决兼顾了法律规定与人文关怀,既坚守了法律底线,也充分考虑到职工因公外出的工作特殊性,为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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