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儿法#、#劳动法#
案件事实还原:
征婚网消息称,2021年4月,江苏省南京市,张某在某公司任职期间,其妻子生育一女。2023年5月,张某首次申请5天育儿假获准后,因幼女生病再次申请5天育儿假遭拒。公司以订单任务紧为由拒绝,张某自2023年5月22日起陪护子女就医未到岗。同年5月24日,公司以"旷工3天"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经劳动仲裁,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育儿假法定依据,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年修订)第二十四条,子女3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享10天育儿假。张某女儿未满3周岁,其2023年5月两次申请合计10天,未超出法定额度。
请假程序瑕疵:
认定仲裁机构认定张某虽未完善请假流程,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公司"旷工即解雇"条款与育儿假权利存在冲突,应认定无效。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公司未能举证"订单任务紧"的客观事实及拒绝请假的必要性,应承担不利后果。裁判要旨育儿假属法定权利,用人单位不得以经营压力单方限制劳动者非恶意缺勤时,用工管理权应让位于基本人权,解除劳动合同需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严格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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