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西乡县公公强奸儿媳案 鉴定女方无防卫能力
一、 案件基本事实与背景
案件发生于
陕西省汉中市西乡县。被告人王某某(生于1958年)与被害人张娜(化名)系公媳关系。2019年,张娜与王某某之子按农村习俗举办婚礼,因未达法定婚龄未办理结婚登记,随后入住王某某家中共同生活,并育有两女。

值得注意的是,在案发前(2022年),王某某曾主动到派出所报警称张娜被他人强奸,并配合警方带张娜做过智力鉴定,当时已确认张娜存在智力障碍。这意味着王某某在案发前明确知晓被害人的精神智力状况。
2023年8月4日早晨,张娜在楼顶晒衣服时被王某某叫至家中三楼卧室。据张娜陈述,王某某赤膊要求发生关系,她明确表示“不想过去”,但在被拉扯、威胁后被迫发生关系。当日上午,张娜返回娘家,随父亲前往西乡县公安局报案。警方从张娜当日所穿内裤上检出了张娜与王某某的DNA混合基因型,王某某于案发当天在家中被抓获。
二、 核心争议:“性自我防卫能力”鉴定
案件审理过程中,张娜的智力状况及其性防卫能力成为庭审的核心争点。先后有三家司法鉴定机构出具了意见,结论高度一致:
广元经纬医学司法鉴定所(2023年10月):鉴定张娜患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评定为性自我防卫能力削弱。
四川西南司法鉴定中心(2023年12月):认定张娜患有中度精神发育迟滞,评定为无性自我防卫能力。
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2024年3月):认定张娜系精神发育迟滞(轻度偏重),对多次性侵害无性自我防卫能力。
三、 法律认定与判决结果
在法律层面,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及《精神障碍者性自我防卫能力评定指南》,与“无性自我防卫能力”的妇女发生性关系,无论表面是否合意,均属违背妇女意志,应以强奸罪论处。
一审与二审判决:
一审判决:2025年5月28日,西乡县人民法院认为,尽管张娜智力异于常人,但在案发过程中明确表达了不情愿的态度,并未有自愿、主动配合的行为。被告人明知受害人智力存在缺陷,违背妇女意志与其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二审裁定:王某某不服提起上诉,辩称张娜系自愿、报警系受父亲教唆,且多份司法鉴定意见存在冲突。2026年7月,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不公开审理后认为,张娜对案发过程描述清晰并否认自愿行为,亲属陪同报警属合法行使权利,且多份鉴定在“精神发育迟滞及防卫能力低于常人”的核心结论上无实质矛盾。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 案件最新进展
二审终审裁定下达后,王某某一方依然不认可有罪认定,目前已向相关法院递交再审申请,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无罪。王某某之子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坚称父亲当日醉酒、“什么也不知道”,不相信强奸成立。目前,法院已受理该再审申请,案件正在等待最终的审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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