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红娘网消息称,2024年4月,山东省淄博市一名45岁产妇在周村区妇幼保健院剖宫产术中突发呼吸心跳骤停,转院救治52天后死亡,经家属反复提升鉴定等级,最终,中华医学会鉴定认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3名涉事医生已被停职。
赵秀玲在重症监护室抢救52天身亡。
45岁产妇剖宫产时呼吸心跳骤停,抢救52天后死亡
鉴定材料显示,赵秀玲,45岁,孕期在周村区妇幼保健院定期产检,妊娠风险被动态评估为“橙色”,纳入高危专案管理。2024年3月28日,赵秀玲怀孕33周时,因血压升高入院,被诊断为先兆子痫、妊娠期糖尿病,治疗3天后,病情缓解出院。
2024年4月26日,赵秀玲再次入院,被诊断为重度子痫前期、妊娠合并子宫肌瘤、妊娠期糖尿病等多项病症。次日,医院拟实施剖宫产手术。在麻醉后3分钟,赵秀玲突发紫绀、憋喘、抽搐,口鼻溢出白色泡沫液体,随即呼吸心跳骤停。医院开展心肺复苏后,立即剖宫产,分娩一男婴,术中同时还实施了子宫肌瘤剥除手术。
患者抢救后病情依然危重,依靠呼吸机维持生命体征,当日转运至山东省立医院重症监护室继续救治。历经 52 天治疗,于2024年6月17日,因多脏器功能衰竭抢救无效死亡。山东东岳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死者符合呼吸心跳骤停复苏后致缺血缺氧性脑病并深昏迷、重症肺炎、重度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并发脑出血、酸碱平衡、电解质代谢紊乱,最终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事件发生后,医患双方发生医疗争议,先后启动三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鉴定从“无责”到“医方轻微责”再到“医方主责”
2024年8月29日,淄博市医学会首次鉴定认为,该案不属于医疗事故。鉴定报告显示,鉴定组由2名妇产科、1名麻醉科、2名法医专家组成。患者家属提出,认为医院的术前评估不足、麻醉方式选择不当、子宫肌瘤切除指征等多项疑问。鉴定组合议认为“医方针对患者的管理符合高危孕产妇管理有关指南的要求”“诊疗行为符合诊疗规范”,最终认定“患者死亡与医方的诊疗行为无明显因果关系”。
患方不服该鉴定结果,申请再次鉴定。2024年12月13日,山东省医学会出具鉴定书,认定该案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轻微责任。山东省医学会指出,医方存在医疗过失,对患者血压控制不佳、对低蛋白血症重视不足、未及时干预等不足,但认为患者高龄、重度子痫前期等自身原发疾病是死亡的主要原因,医方过失仅一定程度提升了风险。
此后,家属申请国家级鉴定。2026年1月5日,中华医学会出具鉴定书,认定该案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鉴定意见书指出,医方存在多处诊疗过失:孕期高危孕产妇管理不规范,对病情进展严重性认识不足,未开展心脏相关功能评估,未纠正持续加重的低蛋白血症;二次入院确诊重度子痫前期后,风险评估不足,护理等级设置不当,术前未能有效管控血压,未完善心肺相关检查、未组织专科会诊;进入手术室后已经出现胸闷、血氧下降等危险信号,医院未进一步排查病因,麻醉评估不足;患者心跳骤停后的抢救流程存在缺陷,纠正酸中毒时机滞后,短时间大量输注晶体液加重肺水肿;患者复苏后生命体征极不稳定的情况下,额外开展子宫肌瘤剥除术,延长手术时间,增加创伤与出血风险,医疗行为欠妥。
鉴定文书显示:
医方一系列违反诊疗规范的过失,与患者术中呼吸心跳骤停、后续继发多器官衰竭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同时也客观提及,患者高龄、合并多项妊娠并发症,自身身体条件对不良预后也存在一定影响。最终认定,医方应承担该起医疗事故的主要责任。赵秀玲的丈夫称,针对此事,淄博市医学会、山东省医学会、中华医学会先后作出三份鉴定结论,从“不属于医疗事故 ”到“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轻微责任”,再到“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医疗事故鉴定,本是厘清医疗过错的重要标尺,可市级、省级、国家级结论天差地别,难免引人怀疑,地方鉴定是否存在护短的情况。
返回顶部